问题 | 临时监护人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临时监护人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人。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都有可能担任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一、如何指定监护人 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方式如下: 1、指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2)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村委会或村民委员会; (3)人民法院。 4、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 2、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明; 3、为了争取监护权,还需要收集自己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据; 4、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 5、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户口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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