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册在编职工,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在当中未发生过支取的。若其配偶是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在当中未发生过支取。同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所购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五、具有资金管理中心和委托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合法的、具有资格的担保中介机构的担保。六、夫妻双方任一方现未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曾经贷过,须已还清一年以上,且再无其它住房贷款记录,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利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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