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视合同主体而定。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一、农村房子可以买卖吗? 农村房屋买卖,只能发生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也就是说购买者必须是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一员,且卖房者不能以“一户一宅”的名义再次申请宅基地。 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特点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