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银行转账记录用作还款依据? |
释义 | 银行转账记录不能作为还款证据,只能证明资金往来。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借贷案件中,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时,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流水账单可分为个人、工资、大额个人、个人异地和企业流水。个人流水包括交易明细、消费、转账等,工资流水指公司代发工资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大额个人流水反映个人生意往来,个人异地流水指异地交易明细,企业流水是企业账户的资金流动记录。 法律分析 一、产生银行转账记录能作为还款证据吗 1、产生银行转账记录是不能作为还款证据的。银行的汇款凭证不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只能作为客户进行转账的证据。汇款凭证只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资金的往来,不能证明汇款凭证是由于借贷而产生的。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也不能作为汇款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流水账单分类: 个人流水:个人半年内的交易明细、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 工资流水:个人有在当地公司工作,并且公司有为员工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流水,每月工资银行代发,银行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 大额个人流水:个人半年内的交易明细、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个人生意往来流水体现; 个人异地流水:个人半年内异地交易明细、消费、进出账、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非理财金卡用户异地转账、取现需扣手续费; 企业流水:俗称企业对账单企业所在当地银行开的一般账户,半年内的企业资金流动。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银行转账记录不能作为还款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对于借贷案件,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需承担举证责任。在流水账单分类方面,个人流水、工资流水、大额个人流水、个人异地流水以及企业流水等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用途,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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