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刑事案件的复议复核期限 |
释义 |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按规定处理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补充材料的,给予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机会,不予补充材料的,不再受理再次申请。 法律分析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复议复核时限的确定与计算 刑事案件复议复核时限的确定与计算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刑事案件的复议复核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复议期限为10日,复核期限为15日。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等,可以适当延长时限。确定时限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案件性质、当事人的申请时间、法院的工作情况等。在计算时限时,应从申请复议或复核的次日起计算,并注意遵守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确保时限的准确确定与计算,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申请,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如何进一步提出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计算复议、复核时限。在确定和计算复议、复核时限时,需考虑案情复杂性、证据繁多等因素,并遵守法定节假日规定。准确确定和计算时限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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