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强险车船税缴费标准: 1、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为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车辆保险办理流程如下: 1、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强制保险的保费标准、限额; 2、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内容,通过保险、公安交通违章记录信息平台查询投保车辆违法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确定对投保车辆的保费上浮和下浮幅度。保险人根据核实无误的投保单,将投保信息录入微机;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人打印强制保险单、费率浮动告知书、保险标志、保险发票后交给客户;投保人对保险单内容审核无误后,将保险标志粘贴于前挡风玻璃规定处,无前挡风玻璃的,将便捷式保险标志随身携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