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产房承租权可继承并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 |
释义 | 天津市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后续承租人,结束了过户引发的矛盾。新规赋予承租人权利,遗嘱继承公产房成为可能。然而,仍有市民不了解这一政策。新规明确了承租人的指定方式,如未指定可由配偶、子女、父母申请过户。如果亲属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无法指定后续承租人的问题,使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更加明确和稳定。 法律分析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立遗嘱指定承租人了,这对本市公产房住户是一个好消息。以前,提起公产房过户,很多人都会皱眉头,承租人想在生前立遗嘱把房子的承租权给谁是做不到的,因为承租人本人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承租人去世后,亲属间往往会因“公产房承租权”产生矛盾,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对此一般不予受理。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结束了这一尴尬,新规赋予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公产房也可以“遗嘱继承”了。 昨天,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本市公有住房较多的河东、河西、南开等区自上述规定实施以来,咨询或办理公有住房“遗嘱继承”的市民日益增多,人们大都为这一关系民生的政策叫好。从公有住房数量来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市民不了解这一新规。 公产房遗嘱继承新规 新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解读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 律师介绍,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原来是不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的,指定了也无效。新规不仅允许指定,而且指定的后续承租人是顺序的承租权人。没有指定的,才按照老规定由近亲属协商一致后由某一人承租。这是类似于“遗嘱继承”的一种指定后续承租人方式。 没遗嘱发生争议咋办 不过,如果没有指定后续承租人,近亲属协商又无法达成一致,该怎么解决呢?新规规定,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解读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律师介绍,原来遇到这种情况,相关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现在好了,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可以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后续承租权人,或者处分公有住房后大家分钱。” 结语 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立遗嘱指定承租人了,这对本市公产房住户是一个好消息。2014年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赋予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相应的权利,结束了承租人去世后亲属间因公产房承租权产生的矛盾。这一政策得到了市民的广泛支持,但仍有一部分市民对此不了解。新规还规定,如果没有指定后续承租人或近亲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确保公有住房的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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