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 证据 ,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 证人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