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员: (1)剩余部分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