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会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会议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通知全体股东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5天完成,除非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按时召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拥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时,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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