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要签订互助养老之家责任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既为互助养老,必须基于以自觉自愿作为基础。简单的来说,应当是老人们的自发与自为。事实上,一直以来,民间的力量都十分强大,尤其是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下,“抱团取暖”在民间都有着深厚的基础。一些地方,也正是看到了“民间互助”所产生的强大能量,从而才在不断尝试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破解农村养老问题的突破口,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推广,这种“贪杯式”的做法也值得高度警惕,否则就可能出现责任上的倒置。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在各地迅速建设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中,一些示范型幸福院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运行,但相当部分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存在着徒有其表、重建轻管、甚至无人入住等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养老的问题,既受观念的影响,也受模式的限制。农村养老究竟采取何种模式,不应也无法实行高度的统一。同时,公共责任与民间功能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分工,“互助养老”的体系中,政府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都需要进一步得到明确。若是“为推行而推行”,而没有尊重客观规律与既定事实,就完全可能伤及到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高涨的社会热情被极大遏制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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