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信用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
释义 | 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2、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3、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不退卡,继续进行取款或者转账。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消费和转账。 5、冒用他人非法转手的信用卡。 6、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在顾客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 一、信用卡套现有什么特征 信用卡套现的特征: 1、经常在半夜三更刷卡。一些人认为银行晚上的监管较松懈,容易套现。却忽略了一个常识,许多商店深夜不营业,在晚上使用信用卡频率一般不会太高; 2、在少数POS机上频繁刷卡。信用卡持卡人短时间、高频率地在少数几台pos机上刷卡交易,银行通过调取信用卡流水记录很容易发现; 3、信用卡消费的对象商户记录不明; 4、经常恶意延长还款期限。这类人总在还款日把原先套现的钱先还清,在短时间内再将还的钱刷出来,让还款日顺延到下个月。甚至还出现了在最后还款日还了再套现,从而把还款期限延长的情况。 二、信用卡借用形成的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说明是借贷关系就属于借贷行为。 1、信用卡是持卡人通过与发卡行签订领用合约,由发卡行发给持卡人在一定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的一种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成立以融资借贷为目的,以领用合约为载体的合同关系。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往往还涉及特约商户。信用卡纠纷一般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之间因信用卡使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如逾期还款、伪卡交易、盗刷交易、支付结算等引发的纠纷,纠纷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发卡银行。故此类纠纷不符合信用卡纠纷的构成要件。 2、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使用的一种合同。借用合同除了无偿性外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的目的在于使用该标的物本身,即借用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后要原物返还出借人。借款合同的对象是货币,目的在于融资。此类纠纷中借用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不是使用信用卡本身,而是要用信用卡进行融资。故此类纠纷不符合借用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 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目的在于资金融通。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信用贷款、取现等融资功能。此类纠纷中出借人将信用卡出借给借用人,让借用人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或者取现,出借人在借用人透支消费或者取现的范围内对发卡行负有债务,具有融通资金的目的,双方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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