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窝藏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一、窝藏包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二、包庇窝藏是行为犯吗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窝藏、包庇属于行为犯。 三、窝藏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果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只有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某人有犯罪行为后,如果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假证明包庇的,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但从实际情况来考虑,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不大。首先,一个人涉嫌犯罪之后这所以要逃匿,其目的一般是逃避法院的审判--即法律的追究,如果已经被法院追究了责任他(她)就没有逃匿的必要。从另一角度讲,绝大多数的犯罪被法院进行有罪判决后都要收监,这就从客观上失去了被他人窝藏的可能性;其次,为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假证明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法院审判以前的侦查取证阶段,而这时法院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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