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购被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
释义 | 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1)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2)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1)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2)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3)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4)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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