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是司法部依照国家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制定的司法行政行业标准,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指南,更是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工作规范。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制度、工作保障和工作指导等9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规范,5个附录对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式样等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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