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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是司法部依照国家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制定的司法行政行业标准,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指南,更是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工作规范。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制度、工作保障和工作指导等9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规范,5个附录对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式样等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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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