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取的滞纳金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计入销售额以计算增值税。同时,用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 法律分析 1.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取的滞纳金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计入销售额以计算增值税。 2、用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 拓展延伸 增值税滞纳金是否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需要承担滞纳金。因此,增值税滞纳金属于纳税人的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所征收的一种行政处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但不需要将其作为纳税范围。 结语 税金及附加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增值税作为其中的一种,也是企业必须遵守的税种。在计算增值税时,滞纳金是一种应税项目,收取的滞纳金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计入销售额以计算增值税。同时,用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因此,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注意相关费用的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