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份额确定一定可以强制执行吗? |
释义 | 可以强制对方迁出房子或者是强制退出土地。这需要法院的院长签发好公告,然后命令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责任,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期限不履行责任,那么执行员就会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公告吗 法院执行前,需要送达强制执行通知,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二、法院执行局抓人的要求有哪些?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司法警察持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教育措施。 4、被执行人在有条件执行时拒不执行,下达传票三次拒不到庭履行义务的,暴力抗法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执行法官可拘捕当事人。 三、欠钱起诉对方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 (一)、对方欠钱不还起诉,但对方没有偿还能力如何处理,方法如下: 1、看看有无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相同。 法律规定债权人债权到期后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连带责任人,或者同时起诉二者。实践中,经常的做法是,看看企业有无人格混同,如混同,则可将股东作为连带责任人。其次,要看看有无合伙经营的事实,如有,找出其他合伙人,起诉之。因为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3、看看有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可能。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消极处分自己财产,有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虞时,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之处分行为的权利。 4、看看有无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可能。 留置,形象的说法就是,“你欠我钱,我就扣你东西。”这里说的是一般实践中可能的办法。之所以强调商事留置就是,它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在企业之间,经常占有对方动产的情况,债权人此时行使留置权那是一点问题没有。不过需要注意,不能恶意促成留置权的形成。比如,对方欠钱没还,故意从对方处借点东西,事后行使留置权。这种行为不应提倡。 5、尽量协商解决,对方应当依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6、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其可执行财产; 7、如果对方确无偿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那么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即对方有偿还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怎么认定 1、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认定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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