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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释义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必须在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分析
    按照通常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必须在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其申请有效。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发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间。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发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间。
    因此,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结语
    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必须在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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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7: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