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进行召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