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10级伤残标准 |
释义 |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有以下11种: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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