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地研究: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
释义 | 行政案件的一般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法律分析 1、一般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界定原则及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界定原则及适用条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确定管辖地的准则和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一是按照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所在地确定;二是按照案件发生地确定;三是按照行政行为的地点确定。同时,适用条件包括:一是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诉讼标的的性质;三是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以上原则和条件,法院可以合理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地,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一般和特殊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则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界定原则包括被告住所地、案件发生地和行政行为地点。同时,适用条件包括法院具备管辖权、案件涉及行政行为具备诉讼标的性质以及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条件。以上规定保障了行政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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