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能,但无权管辖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要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第四十八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