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依据《戒毒条例》第14条可知,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自报到之日起3年为社区戒毒期。其次,依据该条例第23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但实践中,公安一般不会主动解除,需要当事人去找社区和公安机关开具期满证明,然后拿着证明去找当地派出所,请求派出所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的证明。之后凭解除社区戒毒的证明,可以要求派出所撤销该条例第7条规定的动态管控。 一、吸毒第二次是受到怎样的处理 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二、强制戒毒时间是几年 根据法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等法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缀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