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选择管辖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可以选择管辖的情形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医疗事故属于哪里管辖 医疗事故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这些机构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组织”,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就应当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家法院就是“管辖法院”。我国诉讼法规定管辖法院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应以被告(医院)所在地,而不是患方所在地起诉为原则。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患方可向上述两家机构的任何一个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范围内,原告拥有诉讼选择权。如果是由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是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既可以选择在被告的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或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即使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仍然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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