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类:将户口迁至城市,但在城市无固定住所也无稳定工作,长期都在农村居住第二类:将户口迁至城市,但在城市无固定住所也无稳定工作,长期都在农村居住的 第三类: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在农村的 第四类:城市失业人员,但原户口在农村的 农村大学生:农村出来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因校方要求也会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就读所在地,当时觉得毕业后就留在城市发展,户口迁到城市也方便些。但现在农村政策好了,也有些大学生准备返乡创业、就业,或者准备参选大学生村官建设家乡,这种情况也可以把自己的户口再迁回农村,重新成为农村人。 夫妻中有一方户口在农村的:靠夫妻关系投靠迁户口也是可行的,就是说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另一方也可将户口迁回农村。这种情况比较适合那种在城市没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如果在城市生活比较吃力,那么将户口迁回农村还可以跟随配偶方享受农村的一些待遇,现在国家政策也允许这类人回迁户口。 在农村有宅基地的户口为非农户口,但在农村还有自己的宅基地,这类人也可以把户口再迁回农村,不过前提是这些人在城市中没有工作,就是说自己没有文凭或技术,在城市里不能拥有长期稳定的工作,而且也没有房产,之前是因为出来打工把户口迁过来了。 这种情况在经过村里同意之后可以把户口迁回去,因为自己的宅基地还在,所以依旧可以合法拥有这些资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