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子女收养公证一般需当事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共同前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且经公证的收养关系,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继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继子女户口迁移有什么条件? 只要再婚另一方同意就可以迁进来,但需要办理迁户手续,再落户到继子父母再婚所在地,这是属于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综上所述,继子女收养公证注意事项: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必须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且必须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继子女的能力; 2、养父母必须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