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提税收行政诉讼的有哪些条件 |
释义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 1、受理。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3、法院审理例外情况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示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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