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自来水维修责任划分 |
释义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保修期内,发生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自来水的维修范围: (1) 地面冒水、施工工地冒水。 (2) 水表井以外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破损。 (3) 消火栓、闸井、排气井、检查井、测压测流井的井圈井盖的丢失和损坏, (4) 对查表入户的用户,室内水表接口漏水或水表有问题的(不含截门)。 (5) 水表井的水表及水表附件漏水和水表外(来水方向)截门失灵的。 (6) 水费直接交到自来水集团各营销公司、各维修所或银行的用户出现无水水微和水质问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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