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伤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如下: 1. 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诊疗费等。 2. 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即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护理费: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4. 误工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其他适宜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误工费。 5. 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发生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6. 生活费补助金: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补助。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如下: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事故情况材料; 5、有关旁证材料;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项目并不是全部,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项目还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