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未成年人是谁的责任 |
释义 |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重大,情况多变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是一项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因此,保护未成成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从国家到省市县再到乡镇村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中应当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我国从上到下的未成年保护工作体系初步建立。监护人的责任,也是全社会每一个人的责任,国家的责任,整合社会环境都是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 法律上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在于: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网吧、营业性场所等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司法保护(如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不公开审理;安置期满的未成年犯)是全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由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 保护未成年人是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相结合的,不能专指学校和家庭,社会也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必定来说,未成年人有家长和孩子兼顾不到的地方,就要靠孩子的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何况好多孩子都是从社会问题来出来的,一定要最重视社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哪些权益? 1、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3、姓名权; 4、肖像权; 5、荣誉权; 6、财产所有权及继承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