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对外担保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
释义 |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情况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限额、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善意时合同有效,否则无效。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可视为善意。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他人提供担保,但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担保的总额及担保数额的限额,那么公司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 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那么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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