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责监护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3、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4、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