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一、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市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外来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省、市、我市各县(市)在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或本市建筑业代征点办理缴费事宜。 二、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