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期间中不得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限,但如所约定的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则视为无效;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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