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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
释义
    (一)保险金赔付之前
    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投保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权,当然地阻却代位求偿权形成要件的成就。但代位求偿权不是保险人享有的期待权,故投保人放弃损失赔偿权阻却代位求偿权的形成并不侵害保险人利益,其弃权对保险人有约束力。
    在保险金赔付之前,保险人虽不能干涉投保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权,但依投保人弃权的不同时间,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放弃对第三人损失赔偿权的相关事宜,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其次,在合同订立后至保险金赔付前这段期间内,投保人若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权,投保人则应及时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然不管上述何种情形,若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或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律都赋予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二)保险金赔付之后
    此时,代位求偿权的要件已经成就。若保险人及时通知第三人由其代位行使投保人损害赔偿权后,保险人取代了投保人的角色成为真正的侵权之债债权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投保人无权放弃其对第三人损失赔偿权,即使行使,第三人也无力对抗保险人。
    然而分歧点出在当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代位权行使之前,投保人免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能否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这时需要区分第三人的主观态度,分两种情况。
    若第三人明知保险人享有代位权还与被保险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保险人。
    若第三人未被通知且不知情的状态下,依据《民法典》原理,被保险人免除第三人损失赔偿义务,使得第三人的损失赔偿义务仍得而消失,是可以对抗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
    保险人能否因投保人的弃权行为而免除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此,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为了维持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保险人未赔付保险赔偿金的,仍须要赔付;已经给付的,亦不得请求保险金赔偿金的返还。然而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显然保险人可以就其本可以代位范围内向投保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投保人的弃权行为违反保险代位权的立法意旨,保险人已赔付保险金的,应当依据不当得利的民法理论请求保险金的返还。未给付者,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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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