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审查 |
释义 | 对刑事和解协议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这是保证刑事和解制度发挥应有功效、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举措。对该协议有效性的审查应当从五个方面来加以明确:审查的主体、审查客体(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条件以及审查结果运用。 1.从审查主体来看,要能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要求审查主体既充分了解整个和解过程,又能对和解协议条款中的专业性问题加以判断,因此审查主体以居中调解、参与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且对法律问题及其他相关专业问题有充分掌握的司法机关人员较为合适,但为了加强程序透明和公正,可以吸收非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监督者参与审查,并且应当设置效力复审人员。 2.从审查客体来看,刑事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应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和解协议达成过程的有效性,二是和解协议条款本身的有效性。因此,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上重点审查以上两个方面。 3.从审查方式来看,和解协议的审查应当是由审查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主动启动的。审查主体要通过程序倒查机制对刑事和解的申请、受理、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解的主持以及和解协议的拟定、签署等整个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主体可以采取约谈当事人、和解主持人及其他和解参与人,调阅和解记录及和解协议等方式保证调查的实效性。 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好奇心强,遇事易跟风、冲动,自控能力差,以及受其教育程度所限,认知与是非辨别能力较低,道德与法律观念淡薄,容易导致偶发性犯罪。同时,家庭的畸形、学校教育的失当、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等因素,往往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存在心理缺陷,一旦触发诱因,容易走极端,导致犯罪。针对多重原因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特殊性,不宜一味简单地用刑罚惩治已成为越来越多司法界人士的共识,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而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犯罪人避免了进一步的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对其造成的标签式影响,这对其社会责任意识与主体身份的重建,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预防再犯罪化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是十分有利的。 (二)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 刑事和解有助于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作为和解的一方,被害人在已经受到伤害的前提下享有很大的话语权、控制权,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提升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同时刑事和解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提供了平台,双方可以通过这一平台诉说各自的想法。对未成年被告人来说,由于其身份及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往往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对被害人来说,在其取得经济赔偿的同时,也往往能从被告人的认错和悔改中感受到心理的慰藉和释然,这也是改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和解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刑事和解所需时间较短,参与和解的调停人员通常将和解过程操作得简单易行,使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合乎双方利益、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对于和解结果的审查确认,又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中的进一步司法资源支出,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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