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以给谁保管? |
释义 | 遗嘱可以由自己信任的机构或个人保管,如公证处、律师所、亲朋好友等;遗嘱必须符合法定要式才有效;香港遗嘱需要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在法律条件下被宣告死亡后仍有效;继承人有不当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遗嘱最好交给信任的机构保管以避免篡改。 法律分析 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以给谁保管?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以给自己信任的机构或者是个人来进行保管,比如公证处、律师所、亲朋好友都可以。 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继承人(受益人)可以保管,其保管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继承人不可以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对遗嘱保管的话,最好还是需要交给信任的机构,包括公证机构,律师所或者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亲戚朋友,否则的话很有可能发生继承人是对于遗嘱进行篡改,此种情况之下很有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也会伤害到兄弟姐妹感情。 结语 遗嘱的保管应交给信任的机构或个人,如公证处、律师所或亲朋好友。继承人可以保管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但不能篡改或销毁。遗嘱必须由具备遗嘱能力的人按法定要式制定才有效。在香港,至少需要两位非受益人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位通常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担任。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可指定继承人或其他人继承个人财产。继承人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将失去继承权。为确保遗嘱安全,最好将其交由信任的机构或无利害关系的亲友保管,以避免继承权争议和伤害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