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实践性合同有四种类型:定金合同(为了保证主合同履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和借用合同(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归还)。目前我国实践性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定金合同: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借用合同: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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