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可否取消其继承资格吗 |
释义 | 受遗赠人不尽抚养义务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遗赠协议附有抚养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一、立遗嘱要注意什么事项 立遗嘱要注意的事项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关于房产继承的时效问题 关于继承时效的问题: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三、遗嘱应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遗嘱应包含的内容有如下几点: 1、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具体数量。遗嘱人所欠债务及其清偿方式也应当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立遗嘱人和受人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人中的一人或几人。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当写明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者集体为遗赠人的,还应注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一份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 4、指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向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者遗赠的前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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