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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行政纠纷该怎样解决
释义
    需要先申请行政裁决。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房屋拆迁裁决书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拆迁裁决书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拆迁强制搬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三、被拆迁人有哪些权利?
    (1)按照《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2)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取救济的权利(3)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4)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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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