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 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 拘传 到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审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现后恢复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 自诉案件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 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 诉讼 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 逮捕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