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对于“靓号”以及相关业务的解释权,不在用户而在运营商。用户想要在办理相关业务前,自己把协议中的条约研究得非常透彻,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没有明确规则以及标准的前提下,用户在类似纠纷中很容易丧失“话语权”。 2,《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均禁止电信经营者“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既然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那么各种明里暗里的收费项目,尤其是用巨额违约金“阻止”用户注销“靓号”的做法,事实上都是涉嫌违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 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 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 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