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特点 |
释义 | 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一、残疾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残疾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所谓的精神残疾或是痴呆人,即所谓的智力残疾,其本人即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充分地行使当事人的一切诉权,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处分实体权利。涉及上述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残疾人的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若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履行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为指定代理人。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区别,目前尚无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指定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为代理人,故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由人民法院硬性指定律师等为代理人。但有些法定代理人确实存在危害残疾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对这类身有残疾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授权义务的公职律师为其代理人代为诉讼。除以上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外,其他残疾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特别授权。此种情况,要办理诉讼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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