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可以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送到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手里。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给诉讼代理人签收。如果送达人或者代签人拒收的,送达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等稻城,说明情况,在回证上写明拒收原因,视为送达。被告下落不明的,则可以使用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