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前的欠款,如果是一方名义借贷而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或者虽然是用于一方经营的业务,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算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离婚时双方应当对此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