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房产。所以如果该房产确系一方婚前出全资购买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夫妻双方没有对该房产做出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共有的约定,那么该房产就是购买房产的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卖房手续上也不需要另一方配偶的签字。但是,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内共同还贷的,因为另一方配偶参与还贷,对该房产具有贡献和利益,那么如果出售房产,需要另一方签字确认。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做出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共有的约定,如果没有完成过户手续,虽然物权没有转移但是另一方配偶也对该房产享有债权,一方擅自出售是侵犯另一方配偶利益的行为。出售时应经过另一方配偶的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