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
释义 |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被收养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亲生父母或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有条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为养子女。《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不满十四周岁,年龄尚幼,易于消除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情,与收养人建立较为稳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二)无父母的孤儿 孤儿,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的儿童,由其他个人或单位担负监护责任的人。孤儿,因缺少父爱、母爱而不能健康成长,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为使这类儿童有一个温暖幸福的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准许符合收养条件的人予以收养。 (三)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多是因亲生父母的主观故意丢失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应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弃婴、弃童则是受害人,如无人收养,肯定会危及生命,对这类婴儿、儿童,除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外,鼓励有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且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我国收养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可以收养多个孩子。具体来说,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 2、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 3、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6、配偶收养子女,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7、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限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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