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骚扰行为何时成立 |
释义 |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同时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即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 一、用人单位是否负有防范性骚扰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2款的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负有预防、处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规定确立,在预防、处置性骚扰行为的功能之外,将更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确认。虽然没有明确单位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但是从法理上,有过错责任可以适用,应可类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因此,单位若违反了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性骚扰可以判刑吗 只有情节严重,构成猥琐罪才会判刑。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性骚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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