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扣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两项:一项是针对2019年3月30日前购买的不动产,原来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部分,从2019年4月开始,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项是:对于2019年4月后购买的不动产,纳税人可以在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也就是纳税人需要一次性地将待抵扣的进税项额转入抵扣。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