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灯头让灯尾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中指出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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